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校党风廉政建设,明确校领导班子和中层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责任,保证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和部署的贯彻落实,推进职业教育事业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意见》,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坚决贯彻执行上级党政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一系列规定和指示。
第三条 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要把党风廉政建设纳入校领导班子、中层领导干部的目标管理,实行“一岗双责”,做到与业务工作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一起总结。
第四条 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与完善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相结合,与实行责任追究制相结合,与党的建设相结合,与政治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相结合,与促学校工作和职业教育事业发展相结合。要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政;坚持立足教育,着眼防范,责任明确,奖罚分明;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一级带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五条 校党委对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对各科室党风廉政建设负领导管理责任。
第六条 校党委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责任是:
(一)贯彻和维护党章,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在学校各项工作中顺利贯彻执行。
(二)贯彻中央和省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分析学校党风廉政建设状况,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年度实施办法,并将任务责任分解到领导班子成员和各职能科室。
(三)贯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方针,完善管理机制和监督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四)组织党员、干部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组织开展党风党纪教育、廉政教育和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加强廉政文化建设,增强党员、干部的廉洁从政意识;
(五)贯彻落实党风廉政法规制度,结合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实际,制订具体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六)履行监督职责,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七)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暂行)》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八)充分重视群众来信来访,及时协调处理重大信访问题。
第七条 校党委书记、校长对全校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校党委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除承担第六条规定的常委责任内容外,还应承担以下责任:
(一)掌握全校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结合工作实际,研究贯彻落实上级党政领导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
(二)监督、检查党委成员和校行政领导廉洁自律情况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按照要求主持召开党委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及时发现和解决领导班子中存在的问题;
(三)以身作则,带头学习和遵守党风廉政法规制度;
(四)保证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的落实,及时解决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
第八条 校党委成员、校领导根据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除共同承担第六条规定的党委责任内容外,还应承担以下责任:
(一)掌握分管科室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领导、组织分管科室贯彻落实上级党政领导机关和校党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
(二)监督、检查分管科室的中层干部廉洁自律情况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
(三)以身作则,带头学习和遵守党风廉政法规制度。
第九条 各科室领导对本科室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科长、主任对本科室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科室其他领导根据分工,对分管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各科室领导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责任:
(一)贯彻落实上级党政领导机关及校党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部署及要求,根据本科室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具体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本科室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法规制度,抓好党风党纪和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
(三)监督、检查本科室党员、干部的廉洁自律情况;
(四)定期向分管校领导汇报并本科室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根据分管领导及的要求调查核实有关问题,并及时反馈调查核实结果;
(五)以身作则,带头学习、遵守党风廉政法规制度。
第十条 按照校有关处室职能,党风廉政建设任务分解如下:
(一)办公室负责严格执行公务接待制度;严格小汽车、差旅费和办公经费的管理。
(二)人事科负责严格控制教师招聘、用人用工、津贴审核、年终考核及评优等工作,协助校党委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三)财务科负责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严禁设立帐外帐、小金库;严格执行学校采购制度。
(四)教务科负责教学计划的安排,学生学籍的管理,成绩考核,教师工作量的考核、测评和管理。
(五)学生科负责学生的日常管理、考核及评比,学生毕业证的申报核发,班主任的管理和考核。
(六)招生就业办负责学校招生计划的制定、落实,学生学籍的申报,学生就业单位的联系和考核、学生就业工作的落实。
第十一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工作原则上与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年度考核结合进行。
第十二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工作,要坚持走群众路线,与领导干部述职述廉、民主评议、民主测评、民主生活会相结合,广泛听取群众意见。
第十三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干部的业绩评定、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对责任制考核优秀的给予表彰;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不合格的予以批评并限期改进,同时取消本年度评先评优资格。对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考核材料归入领导干部廉政档案。
第十五条 校党委成员和行政领导在党风廉政建设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分管科室发生严重违规行为的,按有关规定提出责任追究建议,报上级纪委处理。
科室领导不履行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校党委予以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实施责任追究,采取以下方式:
(一)通报批评;
(二)责令作出检查;
(三)组织处理,包括责令辞职、免职;
(四)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科室和予以通报批评,对主要领导干部责令作出检查:
(一)对上级党组织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不传达贯彻,或者不研究制定贯彻落实工作计划、不认真组织实施的。
(二)对党和国家的党风廉政法规制度不组织学习、宣传,或者应该制定具体制度不制定,或者不认真组织实施,或者对党员、干部不进行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的。
(三)对本科室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不进行自查自纠的。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科级领导干部给予组织处理或者党纪处分:
(一)对管辖范围内发生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致使不正之风长期得不到治理,群众反映强烈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二)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重大事故或恶性事件的,责令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辞职或者对其免职。
(三)管辖范围内出现重大经济损失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出现巨大损失的,加重处分。
第十九条本实施办法由校党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