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动我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贯彻上级关于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以下简称中央《规定》)、《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反腐败抓源头工作实施办法》,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坚持从严治党和“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立足于教育,着眼于防范,保证党中央,国务院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一系列指示的贯彻执行。
第二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坚持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学校各级领导班子建设的重要内容,与精神文明建设和教学、科研等业务工作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三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做到责权明确,奖罚分明,定期检查,常抓不懈。
第四条 校党委对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党委书记对全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学校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校党委副书记、常委要积极主动协助书记履行职责,根据分工,对职责范围内和各自分管的单位、部门及其负责人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五条 校长对学校行政管理及其职能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副校长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副校长要积极主动协助校长履行职责,并对职责范围内和分管的单位、部门及其负责人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六条 校党政机关各部门主持工作的副职负责人对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副职对分管工作方面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八条 校党委在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责任:
(一) 每学期都要安排一定的时间,组织党员、干部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党风廉政法规,开展党性党风党纪教育,提高党员、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增强党员、干部廉洁从政的意识和遵纪守法的自觉性。
(二) 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以及其他上级领导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根据学校的具体情况,分析研究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状况,研究制定近期和远期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部署工作任务,分解下达责任目标,并认真组织实施,及时解决党风廉政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三) 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党风廉政法规制度,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和完善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规章制度,并督促落实,使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对学校财务(包括独立核算单位财务)、组织、人事、后勤、基建(包括维修)、产业、招聘及招生、就业等重要部门、重点岗位,要组织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并督促学校有关部门和单位认真贯彻落实。
(四) 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对学校的重大事项决策、重要部门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要严格按照决策程序,坚持集体讨论决定,实行政务公开、校务公开,防止严重官僚主义问题的发生。对违反政治纪律,违反民主集中制,严重破坏班子团结等突出问题要报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严肃处理。
(五) 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和德才兼备的干部路线,严格执行干部选拔、任用的各项规定,坚持任人唯贤,反对任人唯亲,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六) 重视学校纪监审工作,按规定配好配齐纪检、监察、审计人员,支持纪监审机构依法依纪履行职责,及时解决纪监审人员在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配合上级机关和有关部门对本校所发生案件的查处工作。
(七) 每学期至少研究一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根据工作情况,部署工作任务,提出明确要求。
第九条 校长和党委书记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责任:
(一) 根据上级领导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部署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需要,及时召开有关会议,研究部署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落实领导班子成员及职能部门的具体责任。
(二) 领导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的工作,组织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检查、考核,督促党风廉政建设各项任务和规章制度的落实。
(三) 坚持言传身教,带头遵守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章制度,廉洁自律,教育并管好自己的家庭成员和身边的工作人员,防止发生违法违纪和违反廉洁从政规定的行为,时时处处起表率作用。
(四) 校长和党委书记对涉及本校领导干部重大案件线索的信访件要亲自阅批、督办,对关系学校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案要案的查处工作要亲自部署,及时排除干扰和阻力,支持纪监审办公室依法履行职责。
(五) 党委书记要按有关规定组织并主持召开本校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坚持过双重组织生活会制度,检查领导班子成员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和廉洁从政的情况,针对存在的问题要认真督促整改。
(六) 校长负责本校的全面工作,在主持校长办公会议或校务会议,制定学校发展规划以及具体规章制度,组织各项教学、科研活动,实行奖惩制度等各项工作中都要秉公办事,依法行政。
第十条 学校党政副职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责任:
(一) 按照职责范围分别协助党政一把手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根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具体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努力完成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
(二) 加强对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领导,指导分管部门和单位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检查分管部门和单位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有关部署、计划和实施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每学期至少向校党政一把手报告一次分管部门和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情况。
(三) 对涉及分管部门和单位及其负责人的重要信访件和重大案件线索的调查和处理,要亲自过问,督促查办。对分管部门和单位发生的不正之风和违纪案件要及时向校党委汇报,支持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四) 加强对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考核,参加分管单位的民主生活会,加强对分管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及时解决分管部门和单位党风廉政建设中存在的问题,纠正不正之风。
(五) 教育并管好自己的家庭成员和身边工作人员,防止发生违法违纪和违反廉洁从政规定的行为。
(六) 校纪委书记协助校党委抓全校党风廉政建设,负责校纪委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责任。研究制定加强全校党风廉政建设的计划和措施,调查了解掌握全校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主动向校党委和上级纪委汇报,落实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指示和意见,抓好纪监审办公室自身的思想和作风建设,在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中出现隐瞒不报或压案不查时,要承担直接领导责任。
第十一条 校党委负责领导、组织对校党委成员、下属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工作。考核工作要与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工作目标考核、年度考核等结合进行,必要时也可组织专门考核。对考核成绩突出的,要给予表彰、奖励,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要限期改正,认真解决。
第十二条 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考核,应与民主评议、民主测评领导干部结合起来,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
第十三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干部的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十五条 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检查情况定期向校党委、校行政领导报告。要将纪检监察部门对落实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履行监督检查的情况,作为对纪检监察部门工作评价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六条 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违反中央《规定》和本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和中央《规定》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由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分别给予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批评、通报批评、改组、解散等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
(一) 对直接管理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或者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根据中央《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二) 直接管理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或致使国家、集体资财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根据中央《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责令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辞职或者对其免职。
(三) 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在选人用人上严重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或严重失察,造成恶劣影响的,根据中央《规定》第十二条第三款,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提拔任用明显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四) 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法规,弄虚作假或骗取名利的,根据中央《规定》第十二条第四款,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党内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五) 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党风廉政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或者对监督检查人员以及办案人、检举控告人、提供证据人无理刁难、打击报复的,根据中央《规定》第十二条第五款,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党内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六) 对家庭成员、亲属、亲戚朋友和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知情不管、隐瞒不报的,根据中央《规定》第十二条第六款,责令其辞职或者对其免职,包庇、纵容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七) 授意,指使,强令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薄,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薄、财务会计报告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八) 截留、挪用、坐收坐支、私分收费收入和罚没收入,以及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给国家和集体利益造成损失的,根据《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九) 在重大建设项目的立项、设计、施工中和大额度资金的审批使用中,不执行民主集中制,违反决策程序,主观臆断,严重官僚主义,给国家、集体造成较大损失的,或者违反有关规定,直接干预基建项目、维修项目、药品采购、仪器设备采购招投标规定,该招投标而不进行招投标的,或者由于管理混乱,致使国家、学校、集体财产被贪污、挪用、借出、个人(或小集体)占为己有等,造成较大、重大和巨大损失的,给予负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党内警告、严重警告和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并视情节轻重给予主管领导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训戒谈话、通报批评的组织处理,或者降级、撤职、开除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
(十) 领导干部对下属人员订立攻守同盟,提供伪证,隐瞒违纪事实,防碍调查取证等违纪行为不制止、不处理,或者包庇、纵容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领导干部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订立攻守同盟,提供伪证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十一) 由于工作不负责任,造成工作失误、失职的,或者有其他违反本制度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训诫谈话的批评教育并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
(十二) 具有上述情形之一,需要追究政纪责任的,比照所给予的党纪处分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同样,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比照所给予的政纪处分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实施责任追究的程序
(一) 如有违反规定被追究责任,属校党政领导的,被追究人必须写出书面情况报告,报校党委纪律检查委员会,由纪律检查委员会报上级党组织追究责任;属其它单位和个人的,被追究人单位主要领导必须写出情况报告,责任人同时写出书面检查,并按责任内容作出自查,一并报校纪检监察部门。
(二) 纪检监察部门对责任追究事实核实认定以后,向校党委或校行政提出处理建议。
(三) 学校研究决定后,填写《责任追究登记表》,连同情况报告、自查材料和学校处理意见书一并存入廉政卷宗备查。
第十八条 建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评议制度
评议采取自评、群众评议和组织检查评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 自评。校领导班子每年对本单位一年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进行专项工作总结,并对照责任内容进行自评,填写《暨南大学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自评表》。
(二) 群众评议。定期组织群众对校党政领导班子和校党政领导干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在一定范围内进行评议。
(三) 组织检查评议。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组织一次全校责任制落实情况检查,对照责任内容对各部门进行评议。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