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推进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具体化、规范化、常态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等党内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四种形态”是指,第一种形态: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第二种形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第三种形态: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第四种形态: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
第三条 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应当坚持的原则:惩前毖后,治病救人;依规依纪,实事求是;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各负其责,落实责任。
第四条 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学校党委负主体责任,党委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党委委员在职责范围内履行职责。
学校纪委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并切实加强对所辖范围内运用“四种形态”情况的统计监督,向学校党委和省局机关纪委报告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工作。
学校各党支部应当严格执行各项监督制度,加强职责范围内的监督工作。
第五条 学校党委、纪委及各党支部应强化日常监督,发现并查实管辖范围内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的,经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后,应运用第一种形态:
(一)在遵守党章党规,坚定理想信念,践行党的宗旨,模范遵守宪法法律方面存在问题的;
(二)在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确保全党令行禁止方面存在问题的;
(三)在坚持民主集中制,严肃党内政治生活,贯彻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原则方面存在问题的;
(四)在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严明党的纪律特别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存在问题的;
(五)在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加强作风建设,密切联系群众,巩固党的执政基础方面存在问题的;
(六)在坚持党的干部标准,树立正确选人用人导向,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方面存在问题的;
(七)在廉洁自律、秉公用权方面存在问题的;
(八)在完成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部署的任务方面存在问题的;
(九)其他应当运用第一种形态的情形。
第六条 学校纪委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的相关要求,认真研判分析反映党员问题的线索,采用谈话函询、初步核实等方式及时处置。
第七条 第一种形态的处置方式,主要包括提醒或警示谈话、批评教育、要求在民主(组织)生活会上作说明、责令检查、通报、诫勉谈话等。上述处置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八条 提醒或警示谈话。主要针对党员思想、作风、纪律等方面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以及需要注意的情况,根据问题程度,分别采取提醒谈话或警示谈话进行事前提醒。
实施程序:
1.梳理相关问题线索,制定谈话方案;
2.实施提醒或警示谈话;
3.将提醒或警示谈话内容记录于《提醒或警示谈话情况记录表》;
4.相关材料及时整理归档。
第九条 批评教育。主要针对存在问题情节轻微,但尚不构成违纪的,严肃指出其错误所在,提出批评,帮助其认识和改正错误,并引以为戒。
实施程序:
1.梳理问题线索,制定批评教育方案;
2.实施批评教育,实施过程中应说明批评教育原因,明确指出反映或存在的问题。被批评教育对象对反映或存在的问题实事求是地作出说明;
3.将批评教育内容记录于《批评教育情况记录表》;
4.相关材料及时整理归档。
第十条 要求在民主(组织)生活会上作说明。主要针对党员需要公开说明的问题,要求其在民主(组织)生活会上将问题说清楚、谈透彻,进行批评和自我批评,接受组织监督。
实施程序:
1.提出会议议题;
2.召开民主(组织)生活会,被要求说明对象在民主(组织)生活会上说明情况,进行批评与自我批评;
3.进行归纳总结,提出整改要求和期限等事宜,并将有关情况记录于《民主(组织)生活会说明情况记录表》;
4.对民主(组织)生活会有关材料归档留存;
5.对被要求说明对象的整改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第十一条 责令检查。主要针对情节较轻、损害和影响较小的问题,责令相关人员作出口头或书面检查,令其深刻反省。
实施程序:
1.根据具体情况,明确责令检查内容、形式和实施时限;
2.被责令检查对象作出口头检查或递交书面检查,并提出纠错改正的措施和承诺,明确整改期限;
3.将责令检查相关情况记录于《责令检查情况记录表》;
4.相关材料及时整理归档;
5.检查被责令检查人整改落实情况。
第十二条 通报。主要针对党员所犯的在一定时期内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的错误,进行书面通报,对当事人和一定范围内的党员起到教育警示作用。
实施程序:
1.对党员进行通报,通报内容一般包括错误事实、性质、产生原因、应吸取的教训等;
2.将通报内容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3.将通报内容记录于《通报情况记录表》;
4.相关材料归档留存;
5.对被通报对象的整改情况组织跟踪回访,督促落实整改措施。
第十三条 诫勉谈话。主要针对党员存在虽不构成违纪但造成不良影响,或构成轻微违纪但根据有关规定免于党纪政纪处分的问题,进行诫勉谈话,帮助其吸取教训,防微杜渐。
实施程序:
1.对拟采用诫勉谈话方式处置的问题线索,由学校纪委或者人事部门提出,报学校党委批准后确定,由学校纪委或者人事部门制定诫勉谈话方案;
2.实事求是地向被诫勉谈话对象说明诫勉的事由,提出有针对性的要求,并明确其提交书面检查的时间,填写《诫勉谈话情况记录表》;
3.被诫勉谈话对象所在党支部主要负责人在《诫勉谈话情况记录表》上签字后报上学校纪律和人事部门;
4.相关材料及时整理归档。
第十四条 学校党委、纪委、党支部运用第一种形态处置完毕后,应于5个工作日内,将处置结果和相关材料报学校纪委归档。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运用第二种形态:
(一)违反《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所规定的有关纪律,需要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的;
(二)在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应当予以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等的;
(三)其他应当采取组织调整措施,予以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等的;
第十六条第二种形态处置方式:
(一)党纪轻处分:警告、严重警告;
(二)组织调整: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等。
上述处置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十七条 对党员给予轻处分或者组织调整的决定,由学校党委、纪委依照党章及有关规定作出和办理;涉及政纪轻处分、撤销资格等其他组织调整措施的,由学校人事部门依照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运用第三种形态:
(一)违反《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所规定的有关纪律,需要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的;
(二)在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应当予以降职或职务调整的;
(三)其他应当予以降职或职务调整的。
第十九条 第三种形态的处置方式:
(一)党纪重处分: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和开除党籍;
(二)重大职务调整:降职、免职、撤职。
第二十条 对党员给予重处分和重大职务调整的决定,由学校党组织依照党章及有关规定作出和办理;涉及政纪重处分以及其他重大职务调整措施的,由学校人事部门依照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党员严重违纪且涉嫌有犯罪行为的,应运用第四种形态,给予相应党纪处分,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查处的党员违法犯罪案件,需要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应运用第四种形态,及时对违法党员作出纪律处分。
第二十三条 符合《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六条、第十八条规定和有关党纪党规规定的从轻、减轻之情形,主动认错、挽回损失、消除影响、有悔改表现的,或符合容错纠错相关规定等条件的,可以从高一级形态转化为低一级形态。
第二十四条 对“咬耳扯袖”问题不重视、整改不到位、屡教不改的,或者违纪行为符合《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的,应从低一级形态转化为高一级形态。
第二十五条 实施形态之间的转化,由校纪委提出转化建议,报校党委研究决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校纪委负责具体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