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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安徽科技贸易学校委员会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追究办法

【文章来源:】 【添加人:gcj】 【发布时间:2019-09-23】 【点击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保证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以及学校《关于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的全面贯彻执行。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制度。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从严治党、从严治政、违者必究的原则,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执纪与教育相结合、惩处与保护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工作中承担“一岗双责”,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依照本办法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第四条 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出现的问题,无论在任或者离任,均按在任期间出现问题的性质和责任大小进行追究。

第二章 部门应负的责任

       第五条 各部门领导干部要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全面履行“一岗双责”。
       第六条 切实完成学校党委、纪委交办的或者应由各部门负责的有关廉政工作。

第三章 责任追究方式

       第七条 责任追究方式,包括组织处理和党纪政纪处分。
       对领导干部违反规定的组织处理包括: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调离工作岗位、责令辞职或者免职;
       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违反规定的党纪政纪处分,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党内、行政相关条规进行责任追究。
       第八条 根据所出现问题的性质和程度,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九条 对被追究领导班子责任,给予通报批评、责令书面检查的部门领导班子与个人,取消当年部门评选先进资格及主要负责人个人考核优秀和评选先进资格。
对被追究个人责任而受到诫勉及以上处理的,按照党内和行政法规及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章 责任追究的范围与内容

       第十条 领导班子不认真执行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或者通报批评或诫勉。
       1、对学校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不贯彻落实,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不分析研究,不制定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目标和计划,长期不组织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宣传教育活动的。
       2、对本部门的干部廉洁自律、查处违法违纪案件、纠正部门不正之风三项工作不重视,对学校纪检监察等职能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支持、不配合的。
       3、不组织制定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有关制度,或不予督促落实,对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不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的。
       第十一条 领导干部不认真执行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调离工作岗位或对其职务进行调整。
       1、对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放任不管或工作不力,经指出仍无明显改进,导致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状况恶化的。
       2、在案件查处和纠风工作中干扰纪检监察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对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
       3、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和民主评议中,被评定为不合格或者有违纪行为的。
       第十二条 领导干部不认真执行规定,有违纪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责令辞职或免职。
       第十三条 领导干部不认真执行规定,对群众来信来访不认真处理,致使酿成严重后果或对管辖范围内的干部管教不严,有问题不指出、不制止,致使发生不廉洁行为者,情节较轻的,给予通报批评或诫勉;情节较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四条 领导干部违反下列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视情节轻重依照本办法第七条所列条规分别进行处理。
       1、因疏于管理,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违法违纪案件,致使国有资财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
       2、用人失察,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3、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的行为以及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报告、不查处甚至支持、纵容的;或者授意、指使下属人员搞不正之风的。
       4、对严重违法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或不依法依纪处理的。
       5、对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放任不管,导致其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出现严重问题,受到批评仍无明显改进或拒不纠正处理的。
       6、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政、审计、统计法规,虚报浮夸,多报、瞒报、编造、篡改有关数据或资料的。
       7、授意、指使、纵容工作人员阻挠、干扰、对抗党风廉政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故意庇护违法违纪人员或者打击报复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的。
       8、对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知情不管不报者,造成恶劣影响及包庇、纵容的。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追究领导责任:
       1、本部门发生问题后,能认真吸取教训,找出问题根源,加强对员工的法纪教育,采取补救措施,明确规范管理,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扩大的:
       2、在工作中一贯表现良好,发生问题后,能主动配合组织调查处理,承担责任的。
       第十六条 本部门或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理:
       1、顶风违纪,情节恶劣,影响很坏的。
       2、对发生的问题推卸、转嫁责任的。
       3、出现问题后,不采取补救措施,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4、责任范围内多次发生违纪案件和责任事故的。

第五章 责任追究工作程序

       第十七条 实施责任追究,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办理。注意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1、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或者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应由领导班子承担的事项,追究集体责任,同时追究领导班子正职的责任;由领导班子正职或者其他成员决定的事项,或者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应由领导班子正职或其他成员承担的责任,追究个人责任。
        2、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对其直接主管的工作,由于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恶劣影响负直接领导责任的,追究其直接领导责任;对造成损失或者恶劣影响负次要领导责任的,追究其次要领导责任。
       第十八条 依照本办法实施责任追究,需要给予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组织处理的,由纪委监察等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学校党委研究同意后实施。
依照本办法实施责任追究涉嫌犯罪的领导干部,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党支部和各处(室)、系(部)。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中共安徽科技贸易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