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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3-08-14】 【点击量: 】
第一条 为加强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建设项目资金及设备采购的管理,保证示范学校建设项目顺利实施,根据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施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建设计划的意见》(教职成〔2010〕9号)和《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建设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教职成〔2011〕7号)以及教育部办公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公布“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建设计划”第三批立项建设学校名单的通知》(教职成厅〔2012〕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财务管理制度及“安徽科技贸易学校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建设项目建设方案”,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来源指用于示范学校建设的资金,包括用于实施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建设项目的中央项目资金、地方配套资金和学校自筹安排的项目资金。
第三条 项目资金坚持“集中使用,突出重点;总体规划,分年实施;项目管理,绩效考评”的管理原则,实行“学校统一规划、分类分项预算、年度收支平衡”的管理办法。
第四条 项目资金主要用于提高学校整体办学水平、推进学校建设和教学改革、加强重点专业领域建设、增强社会服务能力。重点用于人才培养模式与课程体系改革,师资队伍建设,校企合作工学结合运行机制等方面建设。项目资金均纳入学校总体预算,实行统一规划、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
示范校建设项目专项资金支出包括粮油储运与检验技术、数控技术应用、会计、计算机应用四个重点专业建设项目经费和数字化校园、校园文化两个特色项目建设项目经费。
第五条 项目资金管理在学校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下称示范校建设领导小组)统一安排下,由项目资金保障小组负责日常管理,相关部门协助管理。项目资金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财经法规、政策和我校的有关财务管理规定。
凡使用项目资金购置的固定资产及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均属学校资产,纳入学校统一管理,做好使用、修理、维护等管理工作,确保资产的安全、完整。使用示范校建设项目专项资金购置、新建的固定资产,均纳入学校国有资产的统一管理,合理使用、精心维护,充分提高设备利用率。
第六条 建设项目实行子项目负责制、招投标制等,并实行分级管理、责任到人、专家把关。项目资金保障小组负责项目资金的组织实施和统筹安排,并对建设目标的实施和资金的投向及年度的安排调度实行全过程管理。各子项目负责人对主管项目资金使用实行全过程负责,确保预期目标的实现。
第七条 各子项目建设负责人应在示范校建设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对项目资金支出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效益性负责。
项目资金的使用实行全过程管理,精打细算,厉行节约,不断提高项目资金的使用效益,确保预期建设目标的实现。
第八条 加强项目资金支出的检查和监督。各子项目单位和相关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规、财务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加强项目资金管理,切实提高项目资金的使用效益。学校财务科负责对项目资金的统一管理,按项目设置明细账分项核算,做到专款专用、专项报告。
第九条 建设项目实施信息公布制度。各项目负责人定期将项目进展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及时报告项目资金保障小组,以便对项目进行及时全面的跟踪监测。
第十条 中央财政项目资金只能用于重点支持专业建设中的人才培养模式和课程体系改革、师资队伍建设、校企合作工学结合运行机制建设等,不得用于各种罚款、投资、餐饮、礼品等支出以及国家规定不得列入的其他开支。
第十一条 学校根据教育部批复的“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项目建设任务书”,编制“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建设项目年度项目预算,并作为项目资金使用依据。
第十二条 资金使用严格按照“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项目建设任务书”的要求执行。财务科依据有关要求编报决算,根据批复下达的预算及有关要求,严格按照教育部批复下达的项目资金预算进行项目控制,将示范校建设项目专项资金分别按来源渠道、按项目组单独明细核算,专项管理,做到分年度预算专款专用,收支平衡。并提供预算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效益、资金管理情况、存在的问题和建议等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各子项目组应高度重视和确保示范校建设项目预算的执行进度,根据批准的建设内容、当年可实施的情况和分项预算额度,区分轻重缓急,提出年度项目建设资金预算使用申请,由学校示范校建设办公室组织相关专家对建设项目进行绩效评估和论证,提出项目建设的年度预算建议控制数,报学校示范校建设领导小组审批。
对预算执行进度缓慢的项目,学校将缓拨或停拨经费;各项目年末结存的资金原则上可结转下年按规定继续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四条 项目资金预算由领导小组集中管理,经示范校建设领导小组审批的年度项目建设计划,由学校项目资金保障小组按子项目下达预算控制数。子项目单位限期启动项目建设、限期按规定使用资金、限期办理结算手续。项目按批准的计划建设完毕后如有资金结余,一律收归学校统筹安排。经领导小组批准的年度项目建设计划必须及时启动,对于已批准而没有启动或由于客观原因无法启动的,应及时向学校示范校建设办公室报告,由示范校建设领导小组研究并调整年度项目建设计划。如项目单位对没有启动或无法启动的建设计划不及时报告而造成延误建设进程的,将追究责任部门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 各子项目负责人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建设内容和预算控制数执行,一律不得超预算控制数使用资金。经批准确定的年度项目建设计划及资金预算一般不得调整。如因客观原因造成建设内容变动确需调整的,应向示范校建设办公室提出申请,在按规定程序审核签署意见,经示范校建设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执行。如调整涉及改变建设内容的,还应组织相关专家论证,并按规定时限报领导小组批准。所有的调整项目都必须符合示范校建设项目资金开支范围和相关财经法规制度的规定。
第十六条 项目资金预算由财务科根据学校示范校建设领导小组批准的年度项目建设计划编制,经学校财务科审核汇入学校综合年度财务预算后上报相关主管部门。各子项目负责人应在核定的预算控制数内,按规定的时间、格式和内容向学校示范校建设办公室报送项目建设资金预算,并附规定的预算文字说明。预算文字说明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名称、建设目标、具体实施计划、招投标情况、资金使用安排、设备采购计划、预计使用效益等内容。
第十七条 学校财务科按照项目资金年度项目预算方案,根据中央项目资金、地方配套和学校自筹资金的到位情况以及各建设项目的建设进度,下达建设项目资金。在执行过程中严格依据有关开支范围和标准进行会计核算,对子项目的实施、资金的投向、年度资金的调度安排实行全过程财务监督,确保资金的安全。
第十八条 中央财政资金主要用于中央财政支持的重点建设专业的人才培养模式和课程体系改革、师资队伍建设、校企合作工学结合运行机制建设等项目建设。地方财政资金和学校自筹安排的项目资金,主要用于学校特色项目建设和重点专业其它项目的补充建设。
第十九条 基础建设支出应先进行可行性论证和预算审计,涉及基本建设支出的项目,须按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有关部门立项审核、论证或审计通过后,按相关的招标程序进行,并按相应财务制度规定和要求进行核算与管理。
第二十条 一般性的支出项目,按照学校现行的财务制度规定执行。如有特殊的支出项目,由财务科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并结合项目建设的实际需要,制定专项支出管理补充规定。
第二十一条 项目资金开支中凡纳入政府采购的支出项目,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学校的有关规定,经过招投标、集中采购等规定程序办理后方可列支。
第二十二条 项目资金的使用应当按规定的财务程序和权限办理。
第二十三条 项目资金决算由财务科负责编制,经示范校领导小组审核后汇入学校年度财务决算,上报上级相关部门。
第二十四条 各子项目组及项目资金管理部门应在每年的10月,按规定的格式和内容,向示范校建设领导小组报送项目建设资金使用情况文字说明。文字说明内容主要包括:预算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效益情况、资金管理情况、存在问题和建议等。
第二十五条 各子项目建设单位应确保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建设项目预算的执行进度。在项目建设计划期间内的年末项目资金预算额度结余,可结转下年按建设计划和规定继续使用,不得挪作他用。建设项目按照批准的建设计划完成后,预算额度如有结余,一律收归学校由示范校建设领导小组统筹安排。
第二十六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接受学校示范校建设领导小组的监督。实行项目建设的年度报告制度。各子项目组应将项目建设年度进展情况、年度统计、年度资金预决算、投资完成情况及有关资料汇总形成年度总结报告,及时上报项目建设办公室,定期接受检查。
所有与项目资金有关的各级领导、项目负责人和财务人员,都应自觉维护国家财经纪律,同时接受有关领导机关、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二十七条 建立专项资金管理责任制。示范校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对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监督,建立健全项目资金的资金管理责任制。各项目负责人要按批准的预算审批各项支出,要对所承担项目的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财会人员要对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实行全面监督。
第二十八条 项目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如发现有截留、挪用、挤占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建设项目资金的行为,以及因管理不善导致资金浪费、资产毁损、效益低下的,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做出处理,情节严重者,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其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子项目建设期满,将对每个子项目进行验收,子项目负责人须提交项目完成情况的总体报告,全面阐述项目计划的落实情况和取得的成果。学校组织相关专家组成验收小组,对各重点建设项目达到的水平及取得的成果进行实地考察、验收和评估,并由财务工作小组按规定进行财务检查和资金审计。
第三十条 建设项目实行绩效考评制度,各项目组的绩效考评以批复的《建设方案》和《任务书》中确定的绩效目标为考核依据,对项目资金使用效益进行评估。
学校示范校建设领导小组每年度要对“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建设项目的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有关部门的相关管理办法不一致的地方,以国家有关部门相关规定及管理办法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校财务工作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