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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科技贸易学校 国家示范学校建设项目实施管理办法

【文章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3-08-05】 【点击量:

安徽科技贸易学校
国家示范学校建设项目实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项目的建设管理,保证高质量、高标准、高效益地推进示范校项目的建设与实施,根据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及安徽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管理办法。
第二条  学校示范校建设项目主要内容包括:重点支持专业项目建设和特色项目建设两方面,项目建设总投入为1830万元。
第三条  建设思路上以四个重点支持专业建设为重点,按人才培养模式与课程体系改革、师资队伍建设、校企合作工学结合运行机制建设等内容分块进行。结合数字化校园和校园文化两个特色项目建设,做到分项目管理、责任落实到人。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能
 

第四条  成立以校长为组长,校领导班子为成员的学校“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对示范校建设项目的目标、任务、内容、负责人选择、资金筹措及经费分配使用、组织实施、监督协调、工程质量的监控、评估、验收等实行全面负责,研究制订保证项目顺利完成的各项政策及措施。领导小组下设”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项目建设办公室“,负责建设项目的具体组织管理和日常事务。
设立粮油储运与检验技术、数控技术应用、会计、计算机应用、数字化校园、校园文化等6个子项目建设工作组。项目建设实施“分级管理、责任到人、专家把关、奖惩分明”的原则,实施目标责任制管理。
分级管理:项目实施管理分为学校、教学部两级。校长是项目第一责任人,对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各教学部主任对校长负责,签订子项目目标责任书。
责任到人:各子项目的建设任务落实到人,各个责任人按计划完成子项目建设任务。
专家把关:由行业、企业、专业专家组成的专家指导委员会,对示范校建设项目方案、建设情况进行指导、审核、评估和验收。
奖惩分明:根据项目建设的绩效考评结果,进行相应的奖惩。
第五条  示范校建设办公室是示范校建设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具体负责监督、管理示范校建设任务的落实。其主要职责是:负责与上级主管部门联系,按上级要求报送相应材料;受理并组织专家审查建设项目的建设情况;编制和协调年度建设计划,组织项目年度责任书的签定;牵头组织学校相关部门,对项目建设进行指导、督促,检查建设项目的实施进度,对建设项目进行自评、验收;起草学校项目建设的有关规章制度,监督、检查有关政策及措施的落实情况;统筹、协调解决项目建设中的共性问题;及时发布项目建设中各类信息;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六条  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建设项目所需专项建设资金,采取中央投入、地方配套及学校自筹等方式解决,实行资金使用和项目效益挂钩。
规范建设资金管理,制定“安徽科技贸易学校国家示范学校建设项目经费管理实施细则”,建设项目建设资金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统一管理,专人负责。各子项目组必须严格按计划分配使用经费,严格按财务要求,加强专项资金预决算管理,保证资金按规定用途使用。
第七条  成立建设项目资金保障小组,负责项目资金的组织实施和统筹安排,并对建设目标的实施和资金的投向及年度的安排调度实行全过程管理。各子项目负责人对主管项目资金使用实行全过程负责,确保预期目标的实现。
示范学校建设办公室每年度要对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建设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并将结果报学校领导小组。
第八条  将中央财政支持的重点专业、非中央财政支持的特色项目按项目划分,建立6个子项目建设工作组,项目组人员由教学部负责人、学校专业带头人、骨干教师、企业专家组成。组长由专业负责人担任,组员保持相对稳定,不断完善。
项目组及组长的职责如下:
1.负责与学校签订项目建设责任书,制定所承担项目的执行计划、资金预算,并组织实施;
2.负责项目建设的执行与管理,确保项目建设内容的具体落实及按期保质,实现效益目标;
3.负责编制年度、季度报告、年度总结、年度资金预决算、投资完成情况及其有关资料,送报学校示范校创建办公室;
4.负责对建设项目内容调整,负责对资金使用计划变更进行可行性论证和初审,并向示范校创建领导小组提出申请;
5.负责每月向示范校创建办公室提交本项目组建设的实施情况,报送宣传稿或交流材料,接受示范校创建办公室的监督、检查、指导和评估,及时提交项目建设的相关资料;
6.负责撰写项目竣工报告、编制验收材料,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聘请的专家指导委员会的评估、验收。
各子项目组是“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相关工作的实施和执行部门,按分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相关建设任务进行管理、检查、监督,学校对建设项目在经费、人才和物质条件上给予全力支持和配合,在政策上给予优惠和倾斜,以确保项目建设的进度、质量和效益。
第九条  学校聘请专家组成项目建设专家指导委员会,对我校“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建设项目”进行指导和咨询,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建设项目实施与管理
 

第十条  示范学校建设项目的建设目标、建设内容、建设要求等均以国家批复的建设方案、建设任务书为准,建设项目实施计划经建设项目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任何部门和项目负责人不得随意变更。如因特殊情况或不可抗力确实需要做局部调整的,由该项目组负责人向示范校创建办公室提交项目变更申请,经初步审核或组织专家论证,报经示范校建设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实施。如涉及重大调整,必须报经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对于擅自变更建设工作计划、任务书及建设方案者,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  各子项目组组长须按国家批复的建设方案、建设任务书内的建设目标和建设内容,完整制定项目建设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保证建设进度和实现预期的效益目标。如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问题,应及时向示范校建设领导小组、示范校创建办公室汇报,以便尽快研究和解决问题,保障项目的顺利实施。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设专项资金必须严格按照国家三部委有关文件规定的适用范围,由资金保障小组专项管理,严格执行《安徽科技贸易学校国家示范学校建设项目经费管理实施细则》及相关财务管理规定,确保建设资金取得预期的投资效果。
第十三条  在学校“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各建设项目组负责“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建设项目具体内容的实施、论证及技术把关;对已列入建设方案和建设任务书中关于仪器设备的采购管理,按《安徽科技贸易学校设备采购办法》等文件及相关管理规定组织实施。
设备购置项目须经论证通过后,申购部门需填写“安徽科技贸易学校设备购置审批单”,审批单由项目组负责人填写,报项目领导小组讨论通过,经分管副校长、校长签字同意后,由学校后勤服务中心负责建设项目设备的采购、验收、后期管理具体工作。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仪器设备采购管理包括:申购—论证—审批—招标—验收—入册—管理。仪器设备申购时间:一般仪器设备应提前1个月;10万元以上贵重设备应提前3个月。
购置建设项目设备时,严格按照学校有关采购的规定与程序进行操作,根据采购设备的数量及金额大小采用学校自行采购与政府统一招标相结合的方式。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实行工作例会、阶段性验收评估和不定期检查的管理办法。示范校创建工作例会每周召开1次,及时处理建设过程中的有关问题。阶段性验收评估和不定期检查由监督小组、示范校创建办公室组织实施,其主要任务是对各建设项目的建设进度情况、项目资金的落实、使用情况、项目建设质量和效益等方面进行检查、评估,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六条  示范校建设办公室及各子项目建设小组应按学校档案管理规定,对建设项目实行档案管理,保存相关材料。
第十七条  实施信息发布制度,动态公布各项目建设小组建设信息、阶段成果,实行项目建设的全面监控、全程跟踪。
第十八条  项目建设完成后,由项目负责人向示范校建设办公室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全面阐述该项目计划的落实情况和取得的成果,由示范校建设领导小组委托有关专家和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验收小组,依据国家批复的建设方案、建设任务书及所签订的项目建设责任书对项目进行验收。
第十九条  学校项目建设过程中,接受上级有关部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学校教代会监督的内容包括:项目建设目标、建设内容、建设进展、经费使用、投资效益等方面。


第四章        奖  惩
 

第二十条  学校对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建设项目实施严格的绩效考核。建立级绩效考核制度。
学校将组织由政府、行业、企业及专家组成的学校建设项目考评组,负责对项目整体运行情况进行全面的绩效评估与考核,根据各子项目组负责人填写的《建设项目考核表》和上报国家教育部的《任务书》,对建设项目整体运行状况、运行效能进行评估、考核,提出评估意见和改进建议,实施中期、终期验收。
1.年度整体效绩考核
示范校建设领导小组根据各子项目建设小组提供的年度项目建设情况报告及现场调研情况,对建设项目整体的运行状况、运行效能进行评估、考核,提出年度整体评估意见。
2.阶段性考核
示范校建设办公室通过现场验收与评估,对建设项目的阶段性运行状况、效能进行评估、考核,并形成阶段性评估意见和改进建议。
第二十一条  对年度整体效绩考核成绩突出和效益显著的建设小组和个人,以及在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建设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部门和个人,学校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二条  对无正当理由拖延完成时间,致使正常验收无法进行或经评估达不到验收要求的项目,示范校建设领导小组将根据具体情况,对项目负责人做出处理意见。对在项目建设中由于主观原因造成损失的,追究具体建设项目负责人和项目建设组组长的责任,对造成重大损失并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示范学校建设项目在实施过程中,所产生的重要成果,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鉴定,并进行成果登记。成果所有权、使用权、专利权归学校,成果可按有关规定申报各级奖励。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示范校建设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