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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科技贸易学校专业设置管理规定

【文章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0-12-14】 【点击量:

发布日期:2020-12-14 15:11:33   来源:    文章访问次数:691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校专业设置的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和相关制度,强化专业设置的目标管理、过程管理和质量管理,提高专业建设水平,促进人才培养质量和办学水平的提高,依据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教职成厅〔2010〕9号)《安徽省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皖教职成〔2012〕14号)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专业设置,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以改革创新为动力,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适应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需要,适应各地区、各行业对生产、服务一线高素质劳动者和技能型人才培养的需要,适应学生职业生涯发展和终身学习的需要。
第三条  专业设置应以教育部颁发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2010年修订)》(以下简称《目录》)为基本依据。
第四条  学校要根据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做好专业建设规划工作。要在省市教育行政部门指导下,全力加强专业建设。要根据区域产业结构变化情况,适时调整和停办不适应的专业,形成科学合理的专业布局,避免盲目设置和重复建设。
第二章  设置条件
第五条  设置专业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所设专业紧贴地方(行业)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有明确的用工需求。
(二)符合学校定位和发展规划及学校专业布局和结构调整优化方案,能有效支撑学校的专业群建设,提高现有教育资源的利用率和整体效益,有利于学校形成专业特色、专业优势、专业品牌。
(三)能依据国家和安徽省有关文件规定,制订符合专业培养目标的实施性教学计划和相关教学文件。
(四)具备专业必需的开办经费和校舍、仪器设备、实习实训场所(包括校企合作单位),以及图书资料、数字化教学资源等基本办学条件。
(五)具备完成开设专业教学任务所必需的教师队伍、教学辅助人员和相关行业、企业兼职专业教师;每个专业一般要配备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任专业课教师;行业、企业兼职教师应保持相对稳定。
(六)有较为完善的专业教学质量管理监控体制、运行机制和基本制度。
第六条  新设专业时,应对照学校专业建设规划,发挥自身优势,重点建设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紧缺的技能型专业和方向,积极培育优势专业、特色专业,推动中等职业学校优化专业结构,办出特色,办出品牌。
第三章  设置程序
第七条  学校设置专业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组织力量对相关行业、企业和就业市场进行调研,做好人才需求的分析和预测,并形成《专业人才需求分析和预测调研报告》;
(二)进行专业设置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并形成《专业设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报告》;
(三)根据教育部和省教育厅有关规定,制订符合专业培养目标的完整的实施性教学计划和相关教学文件;
(四)开展专业设置论证。设置《目录》内专业,由学校聘请相关专家论证;设置《目录》外专业,由市或省直管县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相关专家论证。专家论证不少于5人,其中行业、企业专家不少于2人,且应具有与所开专业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
(五)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六)上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八条  开设《目录》内专业,须经学校主管部门同意,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开设《目录》外专业,由学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试办,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九条  开设医药卫生、公安司法、教育类等国家控制专业,应严格审查其办学资质。开设“保安”、“学前教育”专业以及“农村医学”、“中医”等医学类专业,由学校主管部门审查办学资质并提出申请,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开设。其中,“保安”、“农村医学”、“中医”等医学类专业需经省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及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条  设置专业备案时需提交的材料:
(一)学校新设《目录》内专业需提交以下材料:《安徽省中等职业学校新设专业备案表》、《专业人才需求分析和预测调研报告》、《专业设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报告》、专业实施性教学计划等教学文件、专业师资队伍一览表、专业设置专家论证意见等。
(二)学校新设《目录》外专业除须提交上述材料外,还须提交专业论证报告,并按教育部专业简介的规范要求,提供500-800字的专业简介。
第十一条  学校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职业岗位和就业市场需求变化,及时对已开设专业的专业内涵、专业教学内容、实施性教学计划等进行调整。
学校根据办学实际停办已开设的专业,报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学校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每年12月底前将学校拟新设专业、专业设置情况、专业异动情况进行汇总,并填写《安徽省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情况备案表》,按有关程序报省教育厅备案。次年,按省教育厅向社会集中公布当年具有招生资格的专业,进行招生。
第四章  指导与检查
第十三条  学校骨干专业建立专业设置评议委员会,开展经常性自查和自评工作,根据学校专业建设规划,定期研究和规划学校专业设置与调整工作,不断提高专业教学质量。
第十四条  积极配合省、市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专家对学校专业设置、教学质量及学生就业等方面进行的论证、检查和评估。并严格按照要求进行整改。
第十五条  学校不得与不具备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办学资质的学校或机构联合举办专业教学点,不得将学校的专业办学权以任何方式授予任何校外机构和自然人。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