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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职工培训进修管理办法

【文章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0-12-14】 【点击量:

为不断提升教职工整体素质和业务水平,结合学院(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指导思想
坚持“长远规划、突出重点、择优推荐、学用一致”的原则,结合学院(校)发展需要,按计划组织岗位培训、提升培训和学历进修。
二、培训进修的形式及条件
(一)培训进修的形式
1.学历学位教育:指攻读在职博士研究生、在职硕士研究生和在职硕士学位。
2.非学历学位培训:
(1)业务培训(含岗前培训、高级工及以上的技能培训、实践培训、进修培训、交流培训等);
(2)其他指令性培训等。
(二)培训进修的条件
1. 学历学位进修对象为我校在编在岗教职工,非学历学位培训对象为我校在岗教职工。
2.申请学历学位教育进修(脱产时间不超过半年)者,须在本院(校)工作3年(含)以上,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8年(含)以上。
3.申请学历学位教育进修者,还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①任职期内年度考核均在合格(含)以上;②任职期内教学、行政或班主任工作考核结果均在B等(含)以上;③任职期内教学、行政或班主任工作考核结果至少有1次A等。
4. 培训进修期间要妥当安排工作,不得影响学院(校)正常工作。当两者发生冲突时,要优先服从学院(校)工作。
三、申请与审批程序
(一)学历学位进修申请与审批程序
1.个人申请。申请人填写《教职工在职攻读学位申请审批表》交所在部门。
2.部门审核。申请人所在部门负责人根据学校规定的报考条件,对申请人员的资格进行审核,经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交至人事处。
3.学院(校)审批。人事处按学校相关规定提请学院(校)研究审批,并将审批意见及时反馈到申请人所在部门。
4.签订协议。经学院(校)同意攻读学历学位的教职工录取后须与学院(校)签订协议,明确服务期限及违约责任等。
(二)非学历学位培训申请与审批程序
按照培训的具体要求和学校相关规定进行审批。
四、经费安排
(一)学历学位进修经费安排
经学院(校)审批同意并获得学位的,学院(校)资助学费上限为2万元,不足2万元的按实际所需学费报销;学费以外的其他费用不予报销;同一层次重复进修的不予报销; 未经过学院(校)批准同意的不予报销。
(二)非学历学位培训经费安排
经学院(校)同意参加的非学历学位培训的,按照相关规定和通知要求执行。参加高级工技能培训与鉴定,取得证书的,学校资助学费上限为1500元,不足1500元的按实际所需学费报销;参加技师技能培训与鉴定,取得证书的,学校资助学费上限为2500元,不足2500元的按实际所需学费报销;参加高级技师技能培训与鉴定,取得证书的,学校资助学费上限为3500元,不足3500元的按实际所需学费报销;学费以外的其他费用不予报销;同一层次重复进修的不予报销; 未经过学院(校)批准同意的不予报销。
五、服务期和违约责任
(一)经学校批准,取得相应的学位后,需在院(校)完成相应的服务期,其中:
1.攻读在职硕士研究生并取得学位后,在校服务期应满3年。
2.攻读在职博士研究生并取得学位后,在校服务期应满5年。
(二)违约责任,未满服务期离开学校的教职工,应在离校前返还学校所支付的全部学费,如不按期偿付或偿付金额不足的,学校有权按规定追索。
六、其他
(一)凡由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党政干部培训计划,其指标的分配,人员的选定,均由学院(校)党委研究决定,学习费用按有关文件执行。
(二)因职称评审参加的培训,如继续教育、论文鉴定、职称评审等费用,由个人自理。
(三)经学校批准后,教职工在进修培训期间,涉及晋升、晋级及福利待遇等,参照同类在岗人员执行。
(四)未经学校批准,获得学历学位的,学院(校)不兑现相应待遇,一切费用自理,学院(校)按考勤考核制度执行工资待遇。
(五)本办法自2019年5月8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