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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督导工作条例(试行)

【文章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0-12-14】 【点击量: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稳定教学秩序,规范教学督导工作,客观、公正的评价教师教学质量和教学水平,促进学校整体办学水平和育人质量的不断提高,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为加强教学督导工作,建立和完善教学督导体系,学校教学督导工作由教学副校长直接领导,教务处负责组织安排工作。根据学科建设及具体工作需要下设若干小组,组长主持各组日常工作,其组成人员及工作制度报教学副校长审定并备案。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三条 在学校党委和校的领导下,坚持我校的办学指导思想,对各教学单位的教学管理、教学方法、教学手段、教学效果进行督促、检查和评价,促进我校教育教学质量的提高。具体工作职责如下:
    1.参与学校的教学研究活动,为学校的教学改革和重大决策提供咨询建议;
    2.向学校及教学管理部门反馈教学基本信息和教学条件、保障方面的信息;
    3.督导、检查各专业主要课程是否按照我校教材管理有关规定,选择使用优秀或适用教材;
    4.深入教学第一线进行听课调研,督促、检查工作开展情况,评价任课教师的理论和实践教学工作水平;
    5.随机抽查教案(讲稿)和学生作业、试卷,评价教师的敬业精神和教学态度以及知识更新情况;
    6.随机抽查实验的开设情况、学生的操作能力以及实验报告的完成质量;
    7.审核各专业教学计划,督促检查各教学单位执行教学计划和教学规章制度的情况,建议推广先进的教学经验和研究成果;
    8.参与学校有关的评优和评审工作;
    9.完成与教学检查、评估和建设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工作制度
第四条 实行小组组长负责制。各小组组长负责召集本组成员、安排布置工作、统计工作量、总结小组工作等。各小组组长对教务处负责。
第五条 坚持例会制度。每两周召开一次例会,汇报情况,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形成文字材料。
第六条 坚持巡视与听课制度。教学督导成员分组深入教研室、实验室巡视并随机听课,参加考试巡考和试讲评议等工作,检查和了解教学工作全过程。督导人员在每次听课或督导其他教学活动时,都要认真做好记录,事后对教学内容、教学方法、讲授能力、教学效果、课堂纪律、学生对课程的反映及教书育人等情况,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发现问题,及时反馈。
第七条 坚持学期小结与学年工作报告制度。在每学期结束前一周,督导要进行督导工作小结,在此基础上,形成对全校教学工作的学年总体评价,向学校汇报。
第四章  人员聘任
第八条 教学督导室成员在离退休或在职人员中遴选,按规定程序由校长聘任产生。
第九条 教学督导室成员民主推荐,教务处、人事处审核,校长聘任并颁发聘书,督导室成员聘任期为两年。根据工作需要可调整或续聘。
第十条 督导室成员必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教育事业,关心学校发展,熟悉教学规律和教学业务;
    2.熟悉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法规,有较高的政策水平;
    3.有较高的科研水平和教学研究能力,在学校有较高的声誉和一定的影响;
    4.坚持原则,实事求是,作风正派,能深入实际、联系群众;
5.具有中级以上职称,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的督导工作。
第五章  工作权限
第十一条 督导室有权要求各系部及每位专兼职教师汇报情况和提供有关文件、各种写实材料。任何人不得妨碍督导室正常工作。
第十二条 督导室向学校或有关部门通报督导结果后,根据整改情况,可提出复查要求。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学校为教学督导室提供学习交流和日常工作的必要条件,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第十四条 督导成员在完成规定的工作量后,可享受一定数额的报酬。
第十五条 本条例经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自学校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六条 本条例由教学督导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