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文章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5-28】 【点击量: 】
为贯彻落实学院党委“五大战略”,加强师资队伍建设,进一步提高青年教师的教科研能力和水平,帮助青年教师不断成长进步,特制定本办法。
一、申请条件
(一)指导教师
1.具有讲师及以上职称,且职称高于被指导的青年教师。
2.在业务能力、大赛指导水平、教研成果等方面明显高于被指导的青年教师。
3.责任心强,治学严谨,教学效果良好,近两学期教学考核排名在被指导的青年教师之前。
(二)青年教师
1.入职1年以上。
2.年龄在40周岁及以下。
二、申请流程
指导教师、青年教师须向所在系部提交《指导青年教师申请表》,系部初审同意后报教务处复审,教务处复审通过后方可开展工作。《指导青年教师申请表》留教务处存档。
三、指导方向
1.新课程教学。
2.学生技能比赛、创新创业实践、汇展汇演、文体类竞赛等。
3.课题(项目)研究。
4.教师教学业务竞赛,如“三优”、教学技能竞赛、班主任业务能力比赛等。
四、指导时限
不少于1年。
五、职责要求
1.指导教师要经常与青年教师沟通交流,了解青年教师所思所想和发展需求,并给予全力指导。
2.青年教师要虚心向指导教师请教,勤学苦练,善于总结,不断提升自身业务能力和水平。
六、验收材料
指导期满,教务处组织验收。若验收符合相关要求,则通过验收;否则,将延迟验收。验收材料如下:
1.新课程教学:指导教师总结1份、听课记录4份;青年教师总结1份、听课记录6份、校级公开课(所授新课程)教案和课件。
2.学生技能比赛等:指导教师总结1份、青年教师总结1份、学生比赛获奖证书复印件1份。
3.课题(项目)研究:指导教师总结1份、青年教师总结1份、课题(项目)结题证书复印件1份。
4.教师教学业务竞赛:指导教师总结1份、青年教师总结1份、青年教师教学业务竞赛等获奖证书复印件1份。
七、有关说明
1.指导教师和青年教师所授专业(学科)原则上相同或相近,特殊情况另行研究。
2.指导教师和青年教师不得同时参加同一个比赛项目。
3.指导教师不得同时申请指导两名及以上青年教师。
4.指导教师在指导青年教师期间不能作为指导对象。
5.被指导青年教师所获荣誉可作为指导教师职称评定条件等的依据。2024年1月1日之前青年教师所获荣誉经青年教师和系部共同认定并报教务处备案后,方可用于指导教师职称评定(青年教师的同一项荣誉仅供1名指导教师使用);2024年1月1日之后所获荣誉由教务处认定后,方可用于指导教师职称评定。
6.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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