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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干部管理条例

发布时间:2015-04-23       供稿:gcj     审核:gcj     信息来源:        阅读次数:

 学生干部是学生“三自管理” 工作(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骨干力量,是校园文化活动的积极组织者和主要参与者,学生干部素质和能力的高低,直接关系到学风和校风建设,关系到学校人才培养的质量,为进一步加强学生干部队伍的组织建设,促进学生干部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  本条例所指学生干部包括团委、学生会、学生社团主要干部、班级干部。
第二条  学生干部的任职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模范遵守校规、校纪,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精神风貌;
    3.有强烈的集体荣誉感和奉献精神,工作积极主动,责任心强;
    4.有较强的实践能力和组织管理能力;
    5.勤奋学习,努力掌握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
第三条  学生干部选拔原则及程序
    1.学生干部的产生应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2.班级学生干部主要通过个人申请、班级民主选举与班主任任命相结合的方式产生,报学生科备案;
    3.团委、学生会干部原则上由个人申请、班主任推荐,通过竞聘等方式,由学生处团委审批;
    4.社团干部主要由各社团民主选举产生,报团委备案;
    5.学生干部在任职前须进行公示。
学生干部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为一学年,可连选连任,但同一职务任期原则上不超过两届。
第四条  学校在推荐就业,评选先进,评定奖学金,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学生干部。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原则上不得担任学生干部,已担任学生干部的,应予以解聘或劝其辞职。
    1.前一学期考试成绩有一门以上不及格者;
    2操行量化考核为一般或差者;
    3.违反校规校纪受到警告及以上处分者;
    4.工作不认真负责,不能履行岗位职责,部门内部成员评议较差者。
第六条  被解聘或劝其辞职的学生干部,在一学年内不得参加奖学金和评优评先活动。
第七条  学生干部的考核工作每学期进行一次,由团委、学生会共同参与考核。考核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类。考核工作必须深入学生听取意见,努力做到客观公平、实事求是,考核表存入个人档案。
第八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学生处  团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