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生教育与管理,推进依法治校,保障广大学生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教育学生严于律己、遵纪守法,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校注册学习的全日制学生,如发生违纪行为,均按本办法处理。
第三条 处理违纪学生,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以教育为主、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坚持按照程序、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的原则。
第四条 鼓励对学生违纪行为进行举报,查处工作部门对举证人负有保护义务,举证人的材料绝对保密。
第五条 违纪处分分为五种:
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2.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3.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4.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5.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七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司法部门或公安机关处罚的,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判处管制、拘役、徒刑或送劳动教养者,除赔偿相应损失外,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被处以行政拘留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 对赌博者给予下列处分
1.提供赌具(麻将、牌等)者,给予警告处分;
2.参与赌博者,除没收赌具外,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组织赌博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并给予100—300元的经济处罚;
3.围观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九条 对打架者给予下列处分
1.虽未动手打人,但造成紧张气氛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2. 动手打人,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3. 动手打人,致使他人伤害,除赔偿受害人的一切医疗、护理等费用外,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4.聚众斗殴,无论是否伤人,凡有打人行为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5.纠集校外人员到校打架斗殴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6.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使事态扩大并产生不良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7.持械行凶器造成严重后果的,移交公安机关,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8.作伪证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条 私藏管制刀具、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者,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对酗酒者给予下列处分
1.酗酒未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2.酗酒闹事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3.二人以上团伙酗酒者,邀集人和出资者加重一级处分。
第十二条 对损坏公物者,除经济赔偿外,给予下列处分
1.损坏价值10—100元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损坏价值100—500元者,给予记过处分;
3.损坏价值500元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4.情节特别严重或造成恶劣影响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对偷窃或诈骗国家、集体、私人财产者,给予下列处分
1.作案价值50元以下者(含50元),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作案价值50—100元者,给予记过处分;
3.作案价值100元以上或多次作案者,给予留校查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4.作案未遂,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5.以上条款限额内认错态度不好的,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学籍;作案后,主动退还账款,认错态度较好的,视情节从轻处理;
6.在查处过程中作伪证的,一经查实,与作案者同等的处分。
第十四条 对吸烟者给予下列处分
1.第一次发现写出书面检查,给予警告处分;
2.第二次发现吸烟,给予记过处分;
3.记过处分后再犯者加重一级处分。
第十五条 对违反学习纪律者,给予下列处分
1.上课迟到、早退者,给予批评教育;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学期(迟到三次按旷课一节计算)累计旷课5—9学时者,给予通报批评;10—19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20—29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40—49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学期累计旷课50学时以上或未请假离校连续一周以上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3.对考试作弊或协同作弊除该科成绩以零分计外,不得参加下学期的正常补考,视情节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在学校场所(包括教室、图书馆、阅览室、实验室、办公室、宿舍等)使用禁用电器(包括大功率电器等)或私接电源,移动、破坏电源线路者,除没收禁用电器、赔偿、罚款外,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擅自移动或毁坏消防器材,故意毁坏学校治安、防盗设施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违反教室、图书馆、阅览室、实验室、办公室、宿舍等公共场所管理规定,且不服从管理人员的管理,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对威胁、辱骂教职工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对殴打教职工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 在男女交往过程中,不注意形象,造成不良影响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私拆他人信件、邮件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对翻墙越院者,写出书面检查,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三条 对进入校外游戏厅、录像厅、网吧等场所者,给予下列处分
1.白天正常上课时间进入者,第一次给予警告处分,以后每发现一次加重一级处分;
2.晚上进入者,第一次给予记过处分,以后发现一次加重一级处分。
第二十四条 对起哄、喧哗等妨碍他人休息或学习者,给予下列处分
1.带头起哄的,给予警告处分;
2.不服从值班检查老师或学生干部的管理,引起争执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五条 对破坏公共卫生、乱泼污水,故意撕毁、涂改布告、通知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确应给予处分的,可比照最相近条款给予处理。
第二十七条 对违纪学生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的,由分管校长审批;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同时通知学生家长,处分决定和有关材料均存入学生档案。
第二十八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处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九条 凡受处分的学生一律不参加学校的任何评奖活动,学校也不安排其勤工俭学岗位。
第三十条 受处分学生临毕业前或受处分一年后,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班主任签署意见,报学生处研究,是否给予撤销处分,撤销处分的学生,其处分决定不存入个人档案。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