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专生日常行为规范》、《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为进一步明确学校与学生各自的权利与义务,强化学校管理,强化学生法纪观念和自律意识,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安徽科技贸易学校(甲方)与学生家长(乙方)签订本协议。
第一章 权 利
一、学生的权利
第1条 学生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各种权利。
第2条 学生享有在学校学籍管理规定范围内的学习权利,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等。
第3条 学生有权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学生思想品德合格,在规定时间内学完规定的课程,成绩合格,准予毕业,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第4条 学生有参加体育锻炼的权利。
第5条 学生有权监督学生公寓、食堂、浴室、图书馆的服务质量,通过学生会等组织参与管理,有建议和批评权。
第6条 学生有权对学校教学、管理和服务工作等进行民主评议。
第7条 学生有权在国家政策允许范围内自主择业。
第8条 学生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可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合法权益,可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第9条 学生有权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
二、学校的权利
第10条 学校有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和学校的人才培养目标,对学生进行全面的培养和教育。
第11条 学校有权依据国家法律、法令,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和实施各种规章制度,对优秀学生进行表彰和奖励,对违纪学生进行处理。
第12条 学校有权依据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对学生社团和学生自治组织进行管理。
第13条 学校有权依据国家规定收取学费等有关费用。
第二章 义务
一、学生的义务
第14条 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校纪校规,自觉维护学校的教育和生活秩序。
第15条 服从学校管理,接收老师教育。
第16条 崇尚科学、勤奋学习,夯实专业,提高素质,增强体制,全面发展。
第17条 遵守社会功德,诚信守信,尊敬师长,讲文明,讲礼貌,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
第18条 团结互助,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
第19条 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学费等有关费用。
二、学校的义务
第20条 学校依法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21条 学校为学生的成长和成才提供良好的学习环境和校园文化气氛。
第22条 学校做好学生的后勤保障和服务工作,对有困难的学生,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和服务。
第23条 学校尽力为学生使用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等提供良好的服务。
第24条 学校为毕业生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并向用人单位推荐就业。
第三章 有关责任
第25条 因学校方面的原因造成学生人身或财产损失的,由学校根据国家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26条 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住、拒不改正遭受损害的,由本人承担责任。家长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发生事故的,由学生本人和监护人负责。
第27条 学生参加教学实习(含顶岗实习)及学校有关部门批准的集体活动,应遵守活动纪律,否则造成本人、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由该学生承担责任。
第28条 根据教育部门有关规定,严禁非走读生学生在校外住宿。由于学生擅自在外住宿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的,学校不承担责任。
第29条 学生及家长申请为走读生的,在校外发生的安全事故,学校不承担责任。
第30条 学生在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事故,学校不承担责任。
第31条 学生未履行请假手续,擅自离校外出,发生的一切事故,学校不承担责任。
第32条 学生参加实验、实训,应遵守操作规则及有关纪律,否则发生事故造成本人、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由该学生承担责任。
第33条 学生在校外就餐,引起食物中毒的;学生在校期间因病死亡的,学校不承担责任。
第34条 凡学校明令禁止(如夜不归宿等)而学生违反规定,造成本人人身或财产损害的,学校不承担责任。
第35条 根据本协议应由学生承担赔偿责任的,由学生及家长或监护人负责赔偿。
第四章 附 则
第36条 本协议使用于在校高职、中职学生。
第37条 本协议自学生报名入学之日起开始生效,至学生办清毕业离校手续之日终止。
第38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学校及学生本人各一份。
第39条 本协议甲方由安徽科技贸易学校及校长签章,乙方由学生本人和其家长或监护人签章。
甲方:安徽科技贸易学校(签章) 乙方(学生):____(签章)
校长:____(签章) 家长(监护人):____(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