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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费收缴和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15-05-29       供稿:gcj     审核:gcj     信息来源:        阅读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团的组织建设,规范团费收缴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团费的收缴
第二条  团费集中收缴时间上半年5月份、下半年10月份。
第三条  团费交纳标准为每月1角,全年1.2元。凡组织关系在我校的在册团员,都必须交纳团费,自愿多交者不限。保留团籍的学生党员从取得预备党员资格起,可不交纳团费,也可自愿交纳。
第四条  各团支部应将本支部团员交纳的团费全部上交校团委,不得擅自留用。
第五条  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拒交团费者,作自行脱团处理。团员如确有生活困难,无力交纳团费,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支部团员大会讨论,报校团委同意,可以少交或免交团费。
第六条  团支部收取团费后须做好交纳情况的登记工作,并将交纳情况登记文档与团费一同交至校团委。校团委汇总后填写《团费上缴报告表》(一式两份),一份自行存档,一份连同应交团费于每年11月1日前上交蚌埠市教育局团委,并做好登记以及立账工作。
第三章  团费的管理
第七条  团费只能用于团的事业和团的活动的必要开支。以下开支可从团费中列支:
(一)团员、团干部学习培训;
(二)订阅必要的业务学习资料、团员读物和杂志;
(三)组织开展团内表彰活动;
(四)举办团日活动。
第八条  校团委设专人负责团费的管理工作。团费管理人员发生变动时,应及时做好帐目移交工作。
第九条  团费的支出要有原始凭证。原始凭证需有经手人和审批人签名,并注明详细用途。
第十条  用团费所购买的各类物品,要建立分发帐册,做到票、帐、物相符。
第十一条  校团委要建立团费收支帐簿,做到手续健全、帐目清晰,并应定期公布团费收支情况。
第十二条  团费要做到专款专用,任何人不准借支、侵占和滥用团费。
第十三条  校团委每学年至少对各班团支部团费交纳情况检查一次,检查结果作为团内考核评优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最终修订权和解释权归校团委。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