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文章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0-12-14】 【点击量: 】
校本教材建设管理办法
校本教材是指我校教师根据学校规划编写的教材,包括基本教材和辅助教材。基本教材指教科书或课本,辅助教材包括学习指导书、习题集、实训手册、与教科书配套的课件等。为加强校本教材建设管理,鼓励和保证广大教师编写出反映我校专业及学科特色的高质量教材,促进教学质量提高,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校本教材建设要优先安排解决部分课程没有教材或现有教材不适用的问题。
第二条 校本教材内容应当符合课程教学标准的要求,反映本学科发展和教学改革的最新成果。
第三条 校本教材建设按规划进行,学校对校本教材建设进行立项管理。
第四条 教务处负责统筹全校校本教材建设,组织规划与立项评审、中期检查和验收,组织非公开出版校本教材的印制,推荐校本教材公开出版;学术委员会负责校本教材的规划评审、立项评审、验收评审和使用评审;校本教材编写由主编负责。
第二章 校本教材编写要求
第五条 内容科学。教材内容精炼,反映本专业、本学科国内外科学研究和教学研究的新知识、新成果、新成就、新技术,可读性强,富有启发性,能满足课程教学的基本要求。
第六条 深广度适当。以必需和够用为度,适应学生的知识基础和认知规律,深入浅出,正确阐述本学科的科学理论,完整表达本课程应包含的知识,结构严谨,理论联系实际,注重结合基础知识、基本训练以及实验实训等培养学生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第七条 体例规范。章节正文、习题、参考文献等完整齐全;文字规范,语言流畅,表达严谨;文图配合恰当,图表清晰准确,符号、公式、计量单位等符合国家标准。
第三章 校本教材建设规划与立项
第八条 校本教材建设规划与立项工作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11月组织规划,12月组织立项,建设期不超过两年。
第九条 校本教材建设规划以缺门教材和基本教材为重点,其内容包括期内总体数量、每本教材的名称、性质(新编或修订)、使用对象(适用专业和学制)、计划字数、内容框架、建议课时、建设进度安排等。
第十条 校本教材建设规划程序如下:(1)各系部根据课程建设、教学任务和教学改革的实际需要提出校本教材建设规划,填写《年度校本教材建设规划申报表》;(2)教务处汇总,校学术委员会评审,学校审批,公布《年度校本教材建设规划》。
第十一条 对主编的资格要求如下:从事本学科教学工作6年以上,教学效果好,公开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3篇以上,具有讲师及以上职称或具有硕士学位。新专业、新课程可适当放宽条件。
第十二条 校本教材建设立项程序如下:(1)主编根据《年度校本教材建设规划》提出申请,填写《年度校本教材建设立项申请书》。(2)教务处汇总审核,校学术委员会评审。(3)学校审批。
第四章 对校本教材建设运行的具体管理
第十三条 主编是校本教材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其职责是负责校本教材建设项目的申报、编写方案的制定、编写任务的分解与落实、承担1/5以上编写任务并负责统稿、管理经费的使用。
第十四条 主编及其所在系部,必须确保按时完成建设目标。
第十五条 校本教材建设经费主要用于图书资料购买、专家审稿和有关会议的劳务开支,经费根据实际需要拨发。
第十六条 专家审稿与修改。书稿形成后,请两名同行专家(高级讲师以上,其中须有一名校外专家)审稿并按专家意见组织修改,审稿通过的请专家提出推荐意见。
第十七条 验收评估。建设期满,主编填写《校本教材验收申请表》,学校组织验收,未按时完成或验收不合格者,停拨项目资助经费,经申请原则上最多可延长半年,延长期满后接受验收评估,对仍达不到要求的按未通过验收处理,对仍不申请验收的也按未通过验收处理。未通过验收者,主编不得申报下两轮校本教材建设项目。
第五章 校本教材的采用、印制、稿费及其他
第十八条 验收通过的校本教材,由学校通过招标确定承印厂家组织印制并定价,首先在校内使用。在使用一轮后,主编须写出使用情况报告报教务处,教务处组织校学术委员会进行评审,确定是否可继续使用。
第十九条 校本教材被评审为可继续使用后即发放稿费。稿费标准为40元/千字。原版翻印教材不发放稿费。
第二十条 对质量高的优秀校本教材学校联系出版社出版,出版后享受学术编著津贴,不再发放稿费。校本教材编写属于职务行为,其著作权、发行权归学校所有;编写者私自联系出版属个人行为,学校不承担发行义务,亦不准发给学生。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二〇一二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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