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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分制实施方案

【文章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0-12-14】 【点击量:

为深化职业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贯彻《安徽省中等职业学校推行学分制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通知精神,提高我校职业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增强办学活力,结合我校实际,拟在2007级中专三年制各专业试行学分制。
一、总体要求
1.采取弹性学制,取消留级、降级和补考,实行重修制。
2.增加选修课的比例,选修课学分不低于30%。
二、教学计划与课程设置
  (一)为保证人才的培养规格和质量,应制定各专业学分制实施性教学计划。学分制教学计划必须对下列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1.达到毕业要求的最低总学分数及各学期规定的学分数。
2.教学计划中各类课程的名称、学分、总学时、开出的时间(学期)及平均周学时数。
  3.集中安排的实践性教学的学分数、周数及时间安排。
  (二) 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
  1.必修课:指为保证人才培养基本规格,学生必须修习的课程。必修课包括德育课模块、文化课模块、通用职业素质模块和专业核心课程模块。德育课模块包括职业道德与就业指导、法律基础知识、经济与政治基础知识和哲学基础知识等。文化课模块包括语文、数学和英语等。通用职业素质模块包括计算机基础、体育与健康教育等。专业核心课程模块包括主干专业课、教学实训和综合实习实训等。必修课一般为考试科目,学分数不低于专业总学分的60%。
2.选修课:指学生可以有选择地修习的课程。选修课分为限选课和任选课。
  (1) 限选课:指学生在学校提供的选修课范围内,按规定要求选修一定学分,以深化、拓宽与专业相关的知识和技能的课程。限选课占专业总学分的25%左右。
(2)任选课:指扩大学生知识面,培养、发展学生兴趣特长和潜能的课程。任选课占专业总学分的15%左右。
  3.必修课和限选课应按课程的内在关系在各学期科学、均衡设置。任选课应适当集中安排。
三、学分计算
  (一) 学分是计算学生学习份量和成效的单位,是确定学生能否毕业的重要依据,也是制订教学计划、分配课时、安排教师工作量的依据。学分计算以学期为单位,以该课程在教学计划中安排的课时数为主要依据。
  1.一般课程以16个课时为1个学分,全学期开设课程以其周课时计算学分,课程的周课时数即为该课程的学分数;
2.实验教学每32课时计1学分,不满32课时但达16课时以上计0.5学分,不足16课时的不计学分;
3.实践性教学按每周计1学分,半周以上不满一周计0.5学分,不足半周的计入有关课程;
4.德育课每学期2学分;独立开设的实践课、公益劳动、军训、入学教育、毕业教育等,以36个课时为1个学分;
5.奖励学分
(1)为鼓励学生参加本专业的知识和技能竞赛,凡获省部级、市级、校级以上奖励的学生,可获取相应的奖励学分。奖励学分的具体标准见下表:

奖励级别奖励学分
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省部级654
市厅级432
校  级21.51

(2)取得本专业技能证书可获相应奖励学分。奖励标准如下:
技师证书加6学分,高级工证书加3学分,中级工证书加2学分,初级工加1学分。学校鼓励学生多拿证(包括其他专业的技能证书),对于获得1个以上证书的,每多一个证书奖励1个学分。
(3)奖励学分可充抵选修学分,但不得充抵必修学分;
(4)在学期考核中所有科目都在90分及以上(或优)者,奖励2学分。
(二) 三年制专业总学分一般不少于170学分。
四、课程的选修与免修
  (一)学生在教师指导下,按照公布的教学计划和开课计划选课。在校学生每学期修习课程的学分应不低于26学分(最后一学期除外),最高不应超过34学分。
(二)学生在校期间需参加各门修习课程的正常教学活动,在未获得课程学分前,不得申请免修;最后一学年,边实习边学习的学生,可以申请免修,但应在课程开设的前一学期提出申请,经批准并参加学校组织的考核合格后方可获得学分。
  (三)学校在学期结束前公布下学期各年级课程开设和学分情况,其中任选课由学生自行申报,经教务科批准,在放假前公布下学期选修课安排情况。
五、成绩考核
  (一) 除免考课程外,所修课程均应参加考核,成绩合格,方可获得相应学分。
(二)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课均采用百分制记分,考查课采用定性评价方法。
(三)考试课程应实行教考分离制度,统一命题和阅卷,部分课程可实行联考、统考或相应的等级证书考试。
  (四)学生获得与所学专业相关的社会认可的技能等级证书,或通过高一层次国家自考课程,可申请免考相应课程。学生应在该课程开考前提出免考申请,经学校审核认可后获得相应学分。
六、毕 业
(一) 学生完成本专业必修课和选修课的学习,修满规定学分,准予毕业。
  (二)对提前修满学分的学生,鼓励选修第二专业和其它课程,经学校批准后可提前参加社会实践、实习等。
(三)对于在规定年限内(自入学起五年内)未修满学分的学生,学校不发放毕业证书;学生可在规定时间内重修未合格课程,修满学分后,方可取得毕业证书。
七、其它学籍管理
  (一)实行学分制管理后不采用留级制度。学生成绩不合格,需重修未合格课程,并交纳相应的教育补偿费。
(二)学生选课原则
  1.授课与修课原则上教师与学生有相互选择的权利。
2.对于限定选修课和任选课,学生选课应遵循教学进程,同一课程的理论与实践教学分别开设时应同时选修。学生(不含新生第一学期)必须在每学期结束前对下学期所选课程提出申请并报教务科。
3.面向全校的选修课,选修学生少于20人者,一般不单独开课,学生应改选其他课程。
4.凡申请免听、免修的课程,学生必须提前申请,批准后方为有效。学生通过自学已掌握某门课程,在规定时间写出免修申请,经教师审查同意,教务处批准,可以参加该课程的统一考试。成绩合格,取得相应学分。
5.必修课程不及格,必须申请重修和重新考核。考核合格后获得该课程的相应的学分,成绩注明“重修”字样。
(三)考勤和考试资格
1.考勤
学生修读课程(含必修、限定选修、任意选修和重修课程)均须参加考勤,考勤由任课教师负责,无故缺课达该课程教学计划规定学时的四分之一及以上者,取消考试资格,成绩按零分计,必须重修。
2.考试资格
学生须按教学管理的要求完成各项教学环节,方取得考试资格。
(四)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未能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相应学分,可以申请延长学习期限,最多可延长两年,在延长期内,编入低年级相应的教学班。
(五) 本方案在学籍管理方面未涉及的有关事项,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八、本方案自2007年秋季入学新生开始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