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学生教育和管理,推进依法治校,保障广大学生的合法权益,教育学生严于律己、遵纪守法,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对以下严重违纪违规行为,实行“零”容忍。
第一条 私藏管制刀具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条 上下攀爬学生公寓二楼及以上楼层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条 翻墙越院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条 打架斗殴,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 侮辱、恐吓、欺凌同学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 不服从学校管理、顶撞教师、屡教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学生处 团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