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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培训处】 【作者:代雪锋】 【发布时间:2024-10-21】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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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评价机构通过评价系统填报年度评价计划,经 所属管理服务机构确认后,对外发布。每批次评价活动开展前, 应通过评价系统建立批次,编发评价实施公告

2.评价机构应于评价前 10 个工作日,在评价系统 完成考生、考场、监考、考评及内部质量督导员等编排,编制批 次认定计划(考务方案)并向所属管理服务机构报备, 内容包括 批次概况、评价时间地点、评价科目、经审核的参评人员花名册, 以及监考、考评、内部质量督导等人员安排情况等。

3.评价机构按照批次认定计划(考务方案)组织 实施等级认定活动,委派内部质量督导员进行全过程监督,运用 技术手段严肃考风考纪。所属管理服务机构采取“双随机、一公 开”等方式,委派外部质量督导员对评价活动关键环节进行监督 检查。

4.每批次等级认定结束后,评价机构应及时通过 评价系统录入参评人员成绩,评价结果按有关要求进行公示,公 示期不少于 7 天。经公示无异议的,在 10 个工作日内通过评价系 统生成合格人员证书信息,生成证书信息后 10 个工作日内,将评 价结果汇总表审核签字盖章扫描件上传至评价系统(合格人员花 名册签字盖章件由评价机构自行存档),向所属管理服务机构报 备,并逐级报至人社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审核上网。评价结果经 报备通过,评价机构通过评价系统打印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同时 生成电子证书),并及时向合格人员发放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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